一名騎機車的男子尾隨女子伸魔爪襲胸,受害人告訴檢察官,她因用左手擋住,歹徒只抓到「左側接近胸部肋骨的地方」,檢察官竟然以「肋骨非重點部位」、「不足以使他興奮」,不構成刑法強制猥褻罪,也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強制觸摸罪,作出不起訴處分。
歹徒已「坦承不諱」,且動作已完成,不能起訴嗎?就這樣讓歹徒逍遙法外,讓受害者情何以堪?也讓警察白忙一場。
檢察官認為,刑法強制猥褻罪不處罰「未遂犯」,故予以不起訴處分,法律總有不合理、不周全的地方,檢察官應該視情況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而不是礙於法律條文縱容歹徒,讓他們有鑽法律漏洞的機會,萬一不斷犯案,更讓警察疲於奔命,治安怎麼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