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祁文斌
1802年,滿州總督玉德上摺奏請嘉慶皇帝,准許去掉部隊所用火槍上的準星,因為他覺得火槍筒上那個「疙瘩」有點多餘、礙事,士卒們平日裡操練時也叫累,拿槍手抖。審閱奏摺的嘉慶帝大為惱火:「所奏太謬誤,施放鳥槍,全憑槍上所釘星斗為準……」,當即傳旨摘去其頂戴花翎,嚴行申飭。
玉德的提議真是個笑柄!試想,當時如若一個文官提出這等「高見」,倒也罷了,卻不料是出自一個久經沙場、櫛風浴雨的封疆大吏之口!這下,我明白了:早在一千多年前,中國就發明了火藥,國人為什麼就沒想到,將火藥用於器械、裝備軍隊,卻以大刀長茅抵抗西方列強的堅船利炮,以致近代,在鴉片戰爭、八國聯軍侵華中一敗塗地。
清朝早期「重弓馬,輕火器」的觀念,在大眾心裡其實一直未變,「沖銳折堅,最為便利」的火槍認知,只存在於極少數個人的意識裡,而這極少數個人的意識也有局限,所以,火槍被稱為「鳥槍」;說到底,「鳥槍」是用來打獵的,而不是打仗。
觀念、還有方法最為緊要,不然,就得栽跟頭,以史為鑒,在何時何地都不晚。觀念、方法就是做事的「星斗」,必須釘牢,馬虎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