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緯把一部已經看完的日劇DVD放在網路上拍賣,然而此舉卻被該日劇在台灣的代理商,以侵害著作權為理由報警處理,並向阿緯索賠,請問本案法律關係如何?
對於這個問題可以區分兩個前提來作說明,一是該日劇DVD為盜版品;二是該日劇DVD為自國外買入之正版品(即所謂真品平行輸入),茲分別說明如下:
(1)若該日劇DVD為商家販售的盜版品,則阿緯的行為,可能已經違犯了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刑事責任之規定,恐怕會被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除此之外,阿緯尚必須對代理商,負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2)若該日劇DVD為自國外買入之正版品(即所謂真品平行輸入,俗稱水貨):
1.雖然它在國外屬於合法產品,不過我國著作權法,原則採取「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立法精神,亦即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即輸入國外的合法產品,有可能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參照)。
據此,則阿緯仍然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必須依法負起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2.然而,著作權法對於「真品平行輸入」若為購買自用時,並非絕對之限制。
假設阿緯係出國購買自用,則該DVD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又因其只有一份,且阿緯可以提出海關報關文件的話,該輸入行為仍是著作權法所容許(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四款規定參照),此時阿緯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綜上所述,讀者朋友應該對於相關著作權之法律常識,擁有些許概念,以免像阿緯一樣因小失大,那就真的是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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