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布「學校訂定與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除非有證據、可疑、緊急事故,否則學校及老師不能任意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
筆者認為,這項規定倘在學生紀律良好、道德水準優良的年代,固有必要,但在治安敗壞,校園霸凌、校園幫派等年代,學校安全管理尚且不足,如要具備「證據」、「可疑」、「緊急」才能檢查學生書包,只會增加部分學生預藏違禁品危害他人的可能性。
學校檢查學生書包,好比民眾定期健康檢查,貴在及早發現、治療病症,有「預防」的積極功能,而非等到發生加害事件,才來調查證據或善後。至於有人擔心學生隱私權、人格權、尊嚴受損問題,但若書包內無違禁品,何懼檢查?通過檢查者是遵守校規者,人格、尊嚴受肯定,何來受損?
再者,出國旅客須接受行李、身體安檢,可曾有人抗議損害人格權、隱私權、尊嚴?也有人認為檢查書包沒有法律依據,但不要忘了,學校和學生之間屬「特別權利義務」關係,學校管教學生也如同父母管教子女一樣,屬於天職,基於維護眾多學生安全的公共利益,不宜以法律限縮學校管教的權限。
教育部校安中心去年底的「各級學校校園事件分析」,九十四年校園暴力事件高達一千零八件,平均每天發生三件,而且日前有媒體報導,一名高中生在部落格賣槍,證明部分學生已擁槍及有製造能力,在此不利校園安全的環境下,若不定期檢查學生書包,如何能防堵違禁品流入校園?家長怎能放心讓子女上學?
謝麗美(北縣樹林/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