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法官認為,強制年幼子女繼承父母債務,是「立法疏漏」,准許一名年滿二十歲的民眾拋棄繼承,但有一名六歲男童,因欠了卡債的母親亡故時,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所以繼承了債務,並遭債權銀行追債,雖然他告訴法官,窮得連營養午餐費都繳不起,還是被法官判決有償債責任。
類似這種未成年、尚未賺錢,甚至甫出生就背了上一代債務的事,各地法院並不罕見,為什麼戶政單位在家屬辦理死亡者除籍證明時,不能善盡提醒責任,保障社經弱勢者呢?
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的規定,原意就是補救父債子還這種道德律的不足;從古至今,父母欠債子女做牛做馬也要代為歸還,以保家族聲譽,是種美德,可是人生際遇不同,有的父母生前好吃懶做,下一代尚未長大,就繼承債務重擔,豈不毀了兩代人?
實務操作上,拋棄繼承有一定作業程序,除了兩個月內要向法院聲請外,還要第二順位繼承人以存證信函通知拋棄繼承,所需文件包括存證信函及回執卡影本各一份、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各一份、繼承系統表一份、拋棄繼承人印鑑證明各一份。
光看這套作業即知,社經地位低的家庭在發生繼承債務問題時,可能不知道如何聲請,甚至根本不知道有拋棄繼承這回事。相對於豪門大戶,如果發生上一代欠銀行巨款,自有會計師、法律顧問提醒,於兩月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絕不會承接到上一代債務。
法律之前本應人人平等,卻因訊息的不對等,使法律只保護到有權有錢的既得利益者;但政府單位有責任提供人民必要訊息,才是保障社經弱勢者應有的作法。
林松青(台北市/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