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修正 要符合租稅公平

王有康(台北市/國立空中大學商學系副教授) |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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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康(台北市/國立空中大學商學系副教授)

財政部研擬年底前修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將目前「基本生活費總額」與「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薪資所得扣除額」的公式加以修正,考慮新增「身心障礙扣除額」、「教育學費」、「幼兒學前教育」和「儲蓄投資」共四項特別扣除額。也就是當「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薪資所得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教育學費扣除額+幼兒學前教育扣除額+儲蓄投資扣除額」,差額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果差額愈大,對納稅人愈有利。

針對這項改革,個人有些淺見,「基本生活費總額」屬於支出性質,類似凱因斯有效需求理論的交易動機,但是,「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薪資所得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教育學費扣除額+幼兒學前教育扣除額+儲蓄投資扣除額」,屬於財政學上的「稅式支出」性質,也就是說,稅式支出是納稅人所得的一部分,原本應該要繳稅的,是由於政府基於租稅公平或特殊身分等考量,而給與納稅人的一種租稅減免優惠,可見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屬性,財政部拿來做比較,有些突兀。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類似薪資收入的成本,包括納稅人上下班的交通費,油料費或治裝費等,比較接近「基本生活費總額」支出,拿「基本生活費總額」與其他免稅額或標準扣除額等做一比較時,由於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屬於稅式支出,薪資所得扣除額屬於收入的成本,反而不應該將薪資所得扣除額排除計算。

財政部將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排除,納入基本生活費用計算,但是未考慮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納稅人的財產交易損失,可能影響其基本生活,所以建議應該要將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納稅人的財產交易損失,納入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計算,比較符合租稅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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