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 尊嚴生命最終章

郎英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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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英(台中市/教育人員)

台灣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許多與銀髮族相關議題逐漸受到重視與討論,法務部近日參考先進國家立法制度,擬修民法增訂意定監護,成年民眾可以自主選定監護人,自己決定未來生活由誰照顧。

意定監護制度,是指本人可以預先決定未來自己期待受照顧方式,即使沒有血緣關係者也可以,相關權利義務都有明文規定,意定監護契約透過公證人公證書及法院宣告,被保護人得獲最佳利益保障。

現行「法定監護」,監護人多為子女或親屬,然隨著人口結構老化少子化雙峰趨勢與單身家庭型態改變,當事人喪失意識能力時,身邊不見得有合適的人能照料扶助。

新制「意定監護」導入後,提供本人多一個選項,得在神智清醒時預先自選未來監護人,不但可以減少家庭訴訟紛爭和社會託顧負擔,也讓自己人格尊嚴得以受到尊重,「尊重當事人自主意思」的修法美意,值得肯定。

新條文中亦設有撤回契約條例,是為了防範受任人不適任及監護人確有執行困難時的保護機制,可由當事人提出聲請終止。但如果當事人已喪失行為能力,無法主張捍衛本人權益,恐淪落人球或俎上肉厄運。

筆者認為政府應建置法律諮詢義工團隊及社會照顧配套措施,提供老人利害關係人有個尋求協助便利管道,藉由法律人道救援與社福友善關懷,讓失能長者的生活品質和生命終結,免受剝削與晚景淒涼的再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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