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公局日前公布部分國道惡性超速車號,但因係由ETC系統讀取經過兩個門框所花時間計算平均速度,至今不能依規定開罰,已請法務部研議,是否違反個資法或ETC設置目的。
雖然部分民眾認為國道車禍多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未注意車前狀況,質疑超速非肇禍主因,反對區間速率取締。但個人認為,超速易導致車禍,眾所周知,以ETC區間平均速度做為取締標準,合情合理,且沒有疑義。
以兩門框二十五公里距離為例,若最高限速為一百公里,最快通過時間應為十五分鐘,低於十五分鐘,必然有超速情形,這是基本算數問題。
如果ETC系統的判讀正確,有關單位以此數據取締超速,既可節省人力,減少執法危險性,又能避免漏網之魚,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當然可行。
大寶(台北市/家庭主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