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亭秀台北報導】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債務人若不能清償債務,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但須先與銀行公會進行協商四個月;若協商成功,即不得再聲請更生。其中,清算屬簡易破產,是自制訂破產法以來,首度以法律明定自然人得聲請破產。此法於總統公告九個月後實施,初步估計約有二十二萬卡債族受惠。
適用債清條例對象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者,債務人因消費借貸、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時,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銀行公會申請協商;協商若成立,不得向法院聲請更升或清算。
若協商不成,債務人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債務人即不得依破產法規定宣告破產;若法院開始進行裁定時,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債務人也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但有擔保或優先權的債權不在此限。
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後,能選任監督者,可為財團法人或事務所。一般預料,恐將造成新一波行業興起。
債務人必須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載明更生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或分及清償,但期限不得超過六年;有特別情事者,可延長為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