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亭秀台北報導】為防「邱小妹人球事件」再度發生,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正草案,衛生署應建立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作為跨縣市所需的協調及溝通機制,並委託醫療機構在各區域內組成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補強中央主管機關二十四小時監控災情、醫療資源整合等能力。
草案規定,應建立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的分級評定,未來醫院依評定等級提供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拖延就醫,在緊急救難時,亦可參酌醫院的救護能力,把傷病患送到正確的地方,避免又出現醫院無力處理、病人一再轉院,因而延宕治療時間的情況,違者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另醫院協助到院前緊急醫療業務的表現,也將納入醫院評鑑項目。
區域應變中心應進行全年、全天、主動且即時的災害監控,由醫療機構的急診醫事及醫管人員輪值,處理緊急醫療事件。
考量到院前緊急醫療業務主要由消防主管機關負責,因此草案新增,消防主管機關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並建立醫療指導制度。救護車中救護人員應有七人,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