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業者近日收到文化部公文,要求日後出版大陸版權書,都必須要事先送審,並得到許可,否則不得出版;而過去未審即出版的大陸書籍,則必須陸續補送審。
據文化部統計,台灣每年向外購買版權書的主要來源,以美國的百分之二十三點六與大陸的百分之二十二點五最高;台灣出版品向外授權則以大陸最多,占百分之九十三。可見兩岸出版品的互動頻繁密切。
《出版法》於一九九九年廢除後,原則上出版品都不需要再送審。後因有書籍通路商銷售大陸書籍,因此在二○○三年增訂《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大陸許可辦法》採負面表列方式,包括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及凸顯中共標誌者(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不得進入台灣市場。
但新聞局並不會針對大陸在台銷售之版權書,進行內容審查。而現文化部發給「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等圖書公會、協會的公文,則明確規定日後出版大陸所授權的書籍必須送文化部審查,違者予行政處分。
出版人擔心,以台灣一年大約出版一萬種左右大陸版權書的規模,文化部的人力恐不足以進行審查作業,何況還要求過去未送審的大陸版權書,未來都得補送,審查工程如此浩大,若作業延長或延宕,就會影響出版的時程。
其間若產生損失,誰要負責?業者不清楚,文化部會以什麼方式、什麼標準來准、駁大陸書籍,會不會變相成為管控出版的工具。
出版業者還要負擔每本大約四百元的審查費,這對主要以微型企業為主的台灣出版商來說,則又新增了一筆額外的支出。
文化部介入審查出版品,意味著政府並不相信台灣人民有成熟、自主的判斷力,看大陸書籍時可能會受騙、上當,認為官員比人民更聰明、更高明、更見多識廣,以至於可以決定台灣人什麼書該讀、什麼書不該讀。
文化部原本規定,沒有事先送審獲准的大陸版權書要下架,後來改為補送審;官員說,「下架」一事,只是公文用語。表示文化部的確有權甚至也有意這麼做,等於禁書的年代又來了。
文化部表示相關法令規範本來就存在,這次發文只是「一個提醒」,這項許可辦法十多年都沒有實施,出版人主觀認知以及出版界實際的運作都是大陸書籍不必送審。如今文化部突然找出這個辦法,且雷厲風行實施,讓人感受到這是政府對教育文化界與大陸交流的再一次緊縮行動。
兩岸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出版市場已交流多年,台灣最讓大陸出版業者羨慕的地方就是充份的出版自由,不需送審、官方不會干預出版品內容。
民主自由以及由此迸發的沛然創意,是台灣出版界的資產,更是世界出版的趨勢,如今文化部竟然要走回頭路,回到文化戒嚴的時代,令人難以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