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羅瑩雪(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董事長)
民進黨提出內容粗糙金額龐大之八千八百億元前瞻計畫,不理各界質疑,一心想仗人數優勢快速通過立法院三讀。在野黨嘗試以上萬件修正案杯葛,蘇嘉全院長依內政部《會議規範》所定「一事不二議」原則,全部列入公報,不予表決。連最起碼的宣讀程序也略過。
前述提案依《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應進行討論。此規則是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六條所定,法律位階高於內政部《會議規範》。蘇院長排除《立法院議事規則》不用,而採《會議規範》,明顯違法。在野黨強烈不滿,三十八位立委連署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職司憲法守護者之大法官理應就此影響深遠之議事作為做出合憲與否之解釋,為日後類似事宜樹立基準。結果卻令人大失所望。
大法官居然和蘇院長一樣,硬曲解法律,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只要「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即可聲請釋憲之規定,憑空創造「提案立委必須曾參與表決」之條件。進而以提案立委有人沒投票為由,不予受理。對核心問題避而不答。
其實只要對照《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就知道蘇院長之解釋謬誤嚴重。該條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只要行使職權發生是否違憲之爭議或疑義,就可聲請釋憲。
第二款則規定人民認其權益受侵害時,必須其所受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者,方得聲請。
而第三款關於立法委員提案之條件,除提案人數之規定外,其餘文字與第一款政府機關相同。亦即無須已行使職權,只要懷有合憲與否之疑義,就可聲請。由事理而言,此亦當然。
人民個人之權益受侵害,應先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法官認為案件適用之法律違憲時,也可暫停審理,申請釋憲。因此當事人必須司法程序走完,仍未受到合憲之保護,才可申請釋憲,以免浮濫。
政府機關及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是執行公務,攸關公眾利益。當特定作法是否合憲產生疑義時,自應先釐清法律效果,再採取行動。否則做了再說,可能造成難以補救之傷害。
大法官荒謬之表現,或許民眾早有預期。現任司法院院長於大法官任期屆滿後再出任大法官,本身就是違憲產物。《憲法》保障大法官八年的特長任期,又規定不得連任,是為確保大法官不必討好當權,切實維護司法獨立。
蔡總統硬將「不得連任」拗成不包括任期不接續之「再任」,此君也甘冒各方責難,欣然就位。顯示其對護憲之使命感遠不如對名位之嚮往。
近兩年來,蔡團隊違法毀憲之措施不勝枚舉。年金改革溯及既往,背棄「信賴原則」。《不當黨產條例》、《轉型正義條例》無限擴大行政權,違背程序正義,破壞五權分立。黑手伸進民間團體,侵害人民財產權。種種攸關憲法核心價值之爭議,皆仰賴大法官以超然客觀之態度作出精闢睿智解釋,以定紛止爭,導正法政秩序。如果大法官無心於此,另有政治考量,甚至刻意討好當權,為其護航,我們的民主法治已名存實亡。
人民的忍耐總有其極限。卡管奧步將《大學法》保障之「大學自治」視若無物,點燃新五四運動,各大學紛紛響應,民眾怒火一發不可收拾。當權者再不覺醒,恐怕自己的喪鐘也會很快響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