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上市櫃公司找大學教授出任獨董,必須跟大學簽訂產學合作契約,提供回饋金給學校,這對學校的貢獻,就像證交稅對財政部的貢獻一樣,是零成本。
一位不願具名的大學教授表示,依規定,國立大學教授出任獨董,除須事先經學校核准外,當選後公司還要跟學校簽訂產學合作契約,支付回饋金給學校。
他表示,產學合作契約對大學來說,就像證交稅對財政部的貢獻一樣。證交稅是由券商直接在買賣股票交易時扣繳,財政部是「零成本」在收稅。
產學合作契約對大學收入來說,也是「零成本」,因為萬一公司倒了或經營出狀況,投資人或小股東要告的是這些出任獨董的老師,不是學校。
產學合作契約內容究竟是什麼?一位大學教授說,講白了就是上市櫃公司給學校的回饋金,大學教授獲准擔任上市櫃公司獨董後,大學跟公司簽訂產學合作契約,由公司依獨董領取的薪酬或公司資本額一定比率,提供回饋金給大學。
以某大學教授擔任某上市櫃公司獨董月薪五萬元為例,每月若提撥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就要按月支付大學一點二五萬元的回饋金,一直到獨董卸任為止。
學者表示,國立大學教授出任獨董的程序相當多,不但事先核准,而且是獨董核准一次,擔任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都要分別再核准一次;除此,教授每年還要勾填類似聲明書性質的資料,說明在外未違反學校聲譽,並具專業性等。
而拔管案對國內上市櫃公司尋找獨董凸顯兩大問題,包括若須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後獨董才能上任,董事會運作恐有空窗期,及可能影響上市櫃公司找國立大學教授出任獨董意願,學者建議相關程序應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