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羅瑩雪(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董事長)
民法就夫妻間財產及離婚相關事項有完整規範,綠營立委卻突然在公務員年金改革法案即將通過時,增加公務員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公務員退休金之條文,想藉此保障離婚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然因欠缺周延思考,導致法制大亂,爭議迭起,未必有利於女性或兩性平權,效果適得其反。
離婚時夫妻間相互之權利義務,純是私法關係應歸民法統攝。現行法若有不足,應修正民法,而非於公法性質之公務員退撫法規內硬塞私法條文。
退撫新法規定,公務員離婚配偶如依法得領退休金者,必須有關該退休金之法律亦規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該退休金者,公務員離婚配偶方得要求分配公務員之退休金。例如離婚配偶可領勞保退休金,必須勞保法規增訂類似條款,新制方得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果真跟進,影響離婚時財產分配之法規散布更廣,且主管機關不同,生效日期不同,法條文字也可能不同,其引用、解釋、優先排序等將極為錯亂,孳生無數實務上困擾。
其次,民法將關於分配剩餘財產之條文編在「婚姻」章「夫妻財產制」節,而非「離婚」節,並採「先約定,後法定」原則。夫妻有約定時,優先適用約定。夫妻未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終止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須分配財產。此時法院可能判決認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另定分配額, 也可能當事人在訴訟上或訴訟外和解,自為約定。
公務員退撫法天外飛來之新增條文如何融入原本體制?民法所定分配剩餘財產之前提原則是否仍應適用?先前判決之效力及當事人之約定是否優於退撫法新增條款?一概不明。
退撫新制如與民法、前原判決及當事人約定脫勾,破壞民法體制,有違民事尊重當事人之基本理念,並牴觸司法判斷。如受其約制,則人事部門接到扣款請求,應先審查是否有上述不利於請求權存在之情形。人事主管既無此權責,又缺類似司法人員之訓練,如何擔負此沉重責任?當事人不服其判斷時,如何救濟?是再回民事訴訟程序,還是循訴願程序解決?真是剪不斷,理還亂。
此外,離婚只是法定財產制消滅的狀況之一。其他如一方應給而不給家庭生活費用被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時,是否亦可分配公務員之退休金?如可以,法無明文。如不可,又欠一致。
再者,退休金多寡與離婚後之工作表現密切相關。若勤奮上進,升遷順利,退休金自然大增。反之,若懶散怠惰被降級撤職,退休金會縮水或泡湯。原配偶可能坐享其成,也可能無端受累。這樣令離異夫妻對未來不確況進行賭博,似非良策。
更糟的是,本來恩斷情絕勞燕分飛的怨偶,因新制上路,必須想方設法時時查探對方工作異動及申領退休情形,以免慢了一步,退休金難以索討。於是離婚悲劇繼續歹戲拖棚,可能長達數十年。 不是給社會添亂嗎?
提案立委想師法德日體制,保護弱勢婦女,卻忽略德日已婚女性就業率低於國內女性。我國公務員女性比例又遠高於男性。新制想保護婚姻中常居於劣勢之女性,恐怕結果愛之適以害之。
這次修法未事先會請主管民法之法務部提供有關法制及法條內容之建議,亦未召開公聽會蒐集各方意見,匆促完成,以致疊床架屋,法制錯亂,是極負面之立法範例。
事已至此,法務部、銓敘部或立委應盡速提出再修法草案,才能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