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學堂 最低服務年限之限制

文/楊靜雯整理 |2018.04.05
1089觀看次
字級

事業單位為了組織穩定,避免一再重新進行人力培訓而造成營運上之困擾,通常會在新進勞工的勞動契約上載明,勞工需做滿一定年限,提前離職者應賠償違約金。這類條款過去因為法無明文規定,造成了許多勞資糾紛,也成了部分無良雇主壓榨勞工的手段之一。勞基法遂於104年增訂第15條之1,以杜絕爭議。

文/楊靜雯整理

案例:

應徵工作時,面試主管提出至少要工作滿兩年才可以離職,理由是不希望公司人事流動過於頻繁,影響組織運作。當初也沒有多想,便答應了此一提議。然而工作一年後,因個人生涯規畫想轉換工作。請問,若未達當初約定的兩年而中途離職,雇主可否要求賠償?若欲離職,需於多久前告知雇主?

賴淑玲律師詳解:

勞基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同條第2項則規定:「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如果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該項約定即屬無效。

該案例中,若公司並未提供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亦未提供合理補償,則有關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屬無效,則勞工並不受到該項約定拘束,可提前離職,雇主也不得向勞工要求賠償。

至於有關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天數,應比照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即:「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案例中,該名勞工是在工作1年後欲提出離職之要求,所以應在20日前預告雇主。

本文由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歡迎來信詢問任何法律問題,會請專業律師詳細解答,問題請寄mtnart12@merit-times.com.tw。

熱門新聞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人間福報》是一份多元化的報紙,不單只有報導佛教新聞,乃以推動祥和社會、淨化人心為職志,以關懷人類福祉、追求世界和平為宗旨,堅持新聞的準度與速度、廣度與深度,關懷弱勢族群與公益;強調內容溫馨、健康、益智、環保,不八卦、不加料、不阿諛,希冀藉由優質的內涵,體貼大眾身心靈的需要、關懷地球永續經營、延續宇宙無窮慧命,是一份承擔社會責任的報紙。自許成為「社會的一道光明」的《人間福報》任重而道遠,在秉持創辦人星雲大師「傳播人間善因善緣」的理念之際,更將堅持為社會注入清流,讓福報的發行為人間帶來祥和歡喜,具體實現「人間有福報,福報滿人間」的目標。
人間福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70470026

 
聯絡我們 隱私權條款

Copyright © 2000-2024 人間福報 www.merit-times.com.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