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總統在電視專訪中,談到不合己意的親民黨版本「和促法」時,以恨怒交織表情斬釘截鐵地說:「該打就要打,該流血就流血。」此言一出,令在電視機前的民眾都嚇呆了。
台灣這個人多而狹小的海島,人與人之間容易摩擦,每天都會發生燒殺擄掠、血濺街頭的事故,民眾在苦悶、恐懼、無奈中過一天算一天,對社會最大、最卑微的祝願,就是希望國家領導人拿出促使族群和睦、國泰民安的好辦法,萬沒想到國家領導人竟公然鼓勵互打與流血,怎不讓全民脊骨發涼、懼汗直淌?
在民主社會每個人都有權利表達喜歡或不喜歡,但身為國家領導人則要站在國民福祉、憲法立場、國家體制與長遠利益發言,不能夠光憑個人喜惡而宣示偏好的選擇,例如「和促法」的問題,應透過常規的政黨運作方式,怎可捨此正途而採取流血的暴力手段呢?
陳總統出身三級貧戶家庭,不是來自所謂的暴力家庭,必然洞悉「見文王,施禮樂;見紂王,動干戈」的效應,應時時護持善念善根,所謂「預存方寸地,留與子孫耕」,好過主動找人開打、要他血濺五步的暴力心念。
劉邦師(台北市/退休勞工)
陳總統對高捷弊案表示願放棄豁免權接受調查,但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非經罷免解職不受刑事訴究,學法律的陳總統豈會不知,可見他是言不由衷。
立法委員也常說願意捨棄保護傘,為自己的質詢負責,議員議會言論免責權乃法律所定,逾越大法官解釋的免責範圍即該負責,豈是當事人說捨棄就捨棄,就像很多人習慣說保留告訴權,告訴權時效可捨卻不得保留,刑法追訴權時效豈會因保留聲明而停止?民法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故刑事豁免權係與總統特定身分不可分離的身分權,壓根兒拋棄不了。
不過,總統豁免權雖不得片面放棄,也不表示可以肆無忌憚毫,只因元首對內總攬政務、對外代表國家,為維護其尊嚴,憲法賦予相當的特權,然所謂不受刑事上的訴究,並非免除刑事責任,只是不能進行追訴程序而已,也就是說追訴時效應暫停進行,待卸任後再行訴追。陳總統的「棄權論」雖無甚意義,但犯行仍將成為日後呈堂證供,例如在電視上公然教唆流血阻抗立法,所以仍應謹言慎行。
呂蓬仁(彰縣員林/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