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殘留不到5% 也算有機

 |200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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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有機農產品日漸熱門,農委會最近研擬有機農產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規定凡是有機農產加工品,其中有機原料含量至少要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此外,只要農藥殘留未達法定農藥安全容許量的百分之五,都可視為「有機」。

由於草案中寬訂有機農產可含農藥的「寬限值」做法,可能引發質疑及爭議,農委會將再與消保團體溝通。

立法院今年一月立法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農委會半年來著手研擬相關子法,其中以有機農產的管理最受關注。

該法案將可規範長年無法可管的國產或進口有機農產,杜絕「假有機」產品。官員表示,「有機農產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草案已完成,預計一至兩周內由農委會主管會報討論通過,並報行政院備查後實施。

根據農委會草案,有機農產和加工品都應符合驗證基準,並通過有機農產驗證機構的驗證,始得以「有機」之名銷售。

但台灣有機農產易受鄰近一般農田的農藥污染,造成有機農產殘留微量農藥,因此農糧署在草案中訂定附則:「有機農產及有機農產加工品若經檢驗後,其殘留農藥未逾安全容許量的百分之五,即視為未使用化學農藥」。也就是說,有機農產可以有百分之五的農藥寬限值。

但這項規定與日本、歐盟等先進國家的有機規範不同,更可能引來「台灣有機農產品可以允許農藥殘留」的疑慮。官員表示,百分之五的寬限值是參照美國而來,美國國家有機計畫即規定,農藥殘留逾百分之五的農產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但為免和百分之百無農藥有機農產混淆,農委會也考慮採「準有機」概念,要求農藥殘留在容許值百分之五內的有機農產,應在產品包裝上註明,告知大眾產品「非」完全無農藥。

另針對有機農產的加工品,農委會也給予百分之五的寬限,也就是加工品可以使用百分之五以下的非有機原料,只要其有機原料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而這二項新規定,不論國產或進口有機農產加工品都適用。

農委會表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今年一月實施時,曾公告給予兩年緩衝,即九十八年一月起才會全面強制施行,違者將處以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的罰鍰。雖然「有機農產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今年下半年就會先實施,給予有機產品相關驗證、標示與管理,但真正的處分將到九十八年一月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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