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靜雯整理
指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但對於應該要注意,而且能夠注意的事情,卻因疏忽、粗心大意、沒有注意自己行為,因而造成他人的死亡,即屬過失致死。例如因開車超速,撞死在一旁等公車的行人,就會構成過失致死。
案例:
老莊是位貨車司機,某日在送貨途中行經小巷,突然有小孩從旁邊跑出來直接橫越馬路,老莊發現後立刻緊急剎車,卻還是撞上了,小孩到醫院前即已無呼吸心跳。老莊自認精神狀態良好,行駛過程皆無超速且全程遵守交通號誌,只是事發突然無法預防,卻也擔心自己是否需負擔民事與刑事責任。
請問,老莊是否涉及業務過失致死?又該如何舉證?
黃于珊律師詳解:
業務過失致死,則是指從事業務的人,因為業務上的過失,而造成他人的死亡。又依司法實務的見解,這裡的「業務」是指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至於行為人有沒有收取報酬、業務行為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等,都不在考慮的範圍,也不會因為該行為是發生在下班時間而有所差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而民事訴訟法第兩百七十七條前段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因此,本案件中,刑事責任的舉證責任在檢察官身上,應由檢察官對於老莊造成小孩死亡一事是否有「過失」,來進行舉證;而民事責任的舉證責任,則在請求損害賠償的小孩家屬身上,由小孩家屬對於老莊之行為是具備「違法性」以及是否具有「過失」等進行舉證。
另外,老莊雖無需負擔舉證責任,但仍可提出行車紀錄器畫面、事發現場的監視錄影資料或目擊證人的證詞等「反證」,來證明他當時精神狀態確實良好,行駛過程皆無超速且全程遵守交通號誌,是小孩突然從旁邊跑出來,讓他無法預防才會撞上等事實。而如果老莊對於此事沒有過失,自然不需負擔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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