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德(新北市/服務業)
《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新的條文有了不少變動,如勞工可連上十二天班,輪班間隔距離降至八小時,加班費可依加班時數換成補休時數,其中加班上限彈性調升,影響勞工甚鉅。
新法規定三個月總加班時數可達一百三十八小時,每月加班放寬到五十四小時,只要通過勞資會議即可,這給了雇主無上權力。
若資方將加班用到極致,等於變相的「責任制」,將造成勞工長期疲勞,易釀成公安意外。
雇主將「責任制」無限上綱,套用在任何行業,政府毫無約束力,被稱為「霸王條款」。這個不合理的制度,廣為企業界運用,它的定義是分配產能,員工自行想辦法達成,能否順利完工,資方從不體諒。但是生產進度是固定的,除了加班別無他法。
這制度省錢又有效率,主要是找到法律的依據,成為規範員工之手段,連加班費都可換成補休。老闆把重擔留給員工,又可省下一筆錢,勞方只能乖乖就範。
目前就業市場人浮於事,勞工為了保有工作,不敢輕易辭職,只能任由資方予取予求,別說和資方協議或向勞委會申訴了。至於過勞死或暴肝的人,是否因加班暴斃難以認定,莫怪資方有恃無恐,期望資方主動改善,無異緣木求魚。
勞基法修法等於走回頭路,明顯的偏袒資方,面對「不公平條約」,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建議,以施行細則或其他行政命令規範雇主,個人深表贊同,勞委會必須主動調查,對違法企業嚴厲處分,才能保障勞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