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上路 基本生活費免課稅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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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天上路,最大精神是「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可不課稅。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天上路,最大精神就是「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可不課稅。根據主計總處統計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換算,明年5月綜所稅每戶所得總額,可扣除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16.6萬元。

依規定,去年11月至今年10月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60%,就是「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因此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

舉例而言,以一家5口含夫妻2人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來計算,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費為83萬元(16.6萬元*5);目前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額44萬元、標扣額18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元,合計為74.8萬元,與基本生活費的差額8.2萬元,這8.2萬元也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用加計課稅。

財政部表示,基本生活費每年皆會公布、並每2年定期檢討,因此未來最近一次可能調整年度,即是107年度的12月底前,配合主計總處公布的近一年(今年11月至明年10月)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若有提高基本生活費也就會跟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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