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靜雯整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包括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案例:
有對結婚兩年的夫妻,先生婚後即不斷以尖酸刻薄的言語侮辱妻子。大約半年前開始,妻子發現先生行蹤詭異,而後先生也坦承外遇,並且不打算與對方斷絕聯絡。之後,先生變本加厲地以肢體及精神上的暴力上傷害妻子。
請問,妻子應該如何避免再被先生暴力對待,並且訴請離婚呢?
賴瑩真律師詳解:
依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家庭成員之間,包括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之人,若發生家庭暴力行為,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以避免再次遭受暴力對待。
而所謂家庭暴力行為,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因此,不只是肢體上的暴力,若是遭受言語、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屬於家庭暴力的範圍。
在本案例中,先生長期以尖酸刻薄的言語對待妻子,對她的精神造成壓迫,就是一種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屬於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的範圍。因此,妻子可以在平日針對先生的言行蒐集證據,肢體上的暴力則可到醫院驗傷,取得相關的證據後,再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此外,先生長期對妻子施以暴力行為,更坦承有外遇,亦已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以及同條第二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妻子可檢具相關證據後,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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