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人間 國民參審應慎防負面效應

文╱羅瑩雪(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董事長)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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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羅瑩雪(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董事長)

司法院依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如果立法院照案通過,最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和故意致死的犯罪事件,可由六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乍看之下,似乎以後可惡的被告都會得到符合民意的公正懲處,恐龍法官不能再獨斷獨行作出國人難以接受的荒唐判決。好像是人民的一大勝利。

其實事情沒這麼簡單。國民參審制真要實施,牽連效應多重複雜,絕非有利無弊。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是司法院由先前所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修改而來。依新法草案,國民法官可以參與定罪及量刑,權限遠遠超過觀審制中之觀審員。觀審制試辦時已出現許多問題和爭議,在參審制中勢必更加嚴重。

首先,試辦觀審制之模擬法庭,觀審員都是地方機關、鄰里長等推薦之熱心民眾,無須篩選,配合度高,省時省事。國民參審制上路,國民法官必須經由繁複冗長的調查抽選程序產生。地方政府先依法院通知的需求人數,由資格符合的當地居民中隨機抽選,造具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再由地方法院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地方公正人士等六人審核小組蒐集資料調查審核,確認複選名冊。行國民參審制之案件,法院由複選名冊抽出一定人數,三度審查確認是否符合資格,作成備選國民法官名冊,通知檢察官、辯護人檢閱資料,再定期請備選國民法官到場,接受檢察官、辯護人詢問、挑選。事後檢察官、辯護人認為不妥,仍可不具理由要求剔除最多各四名。之後由選出者抽出六名國民法官及所需備位國民法官。此後發現國民法官有不適任情形,法官仍可依職權或依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裁定解任。

這只是大概描述,實際過程極為複雜瑣細。候選人除依法得拒絕出任者外,必須配合填寫調查表及到場接受詢問。如填表不實、未如期到場等違法情事,都可能被裁處罰金。無論最初被抽出之人很想或不想擔任國民法官,結果都可能無法如願。難免引發爭議,滋生民怨。

其次,國民參審的重大案件常受社會矚目媒體關切。國民法官之親朋好友可能熱衷提供意見,網友也熱烈討論。國民法官個人背景可能被揭露傳述,甚或批評指責。不適應者可能心生畏懼,萌生退意。好出名者則順勢受訪,爭取曝光。言論稍過即成媒體話題,議論材料。凡此種種均使國民法官難以維持冷靜理性,不利其達成超然獨立執行職務之使命。

再者,隨機抽選出來的六位國民法官未必全見多識廣能掌握並傳達主流民意。又都是法律素人,不熟悉司法程序及法律術語,開庭才看到證據資料,很難迅速進入狀況,理解證據及證人供述之證明力。認真的可能連連提問,耽延訴訟進程。可能要求直接詢問證人遭審判長否決,也可能問題內容不妥,被審判長制止。個性怯懦或輕率敷衍者可能不懂也不問,隨意附和他人,形同捨棄職責。過猶不及都可能招人質疑其參審能力。

若國民法官被發現其本人或家人與當事人有同學、同事或同鄉等關係,亦會引起民眾對其公正性之疑慮。

此外,審判庭必須三位法官、六位國民法官全員到齊,才能進行。自然必須集中審理,提高效率。但稍有實務經驗者皆知,證人、證據常在審理中發展出新情況或新線索,必須另行調查。不可能像模擬法庭一樣按本操課,事事順遂。一旦案情開花,庭期延長,國民法官礙於家庭或工作需要,愈來愈難配合。若法官以案情複雜,裁定改按通常程序審理,解散國民法官,投入已深者可能不服,甚至引發外界不當連想。

司法院推出國民參審制,是想藉由國民直接參與審判及過程公開透明,縮短民眾與司法之距離,提高裁判品質及民眾對司法的信任。然執行路上處處風險,如未深入分析評估,妥適規畫,預為防範,可能反而引發連串負面效應,使司法威信再受重創。

理想必須與現實契合,方不至美夢成空,變成噩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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