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十九大政治報告中,重新提到反台獨的「六個任何」,宣稱有信心、有能力挫敗任何形式分裂主義行徑,這彰顯其強烈反分裂、反台獨的意志,從「促統一」轉向「反分裂」、「反台獨」。大陸當局提出「依法遏獨」,並試圖在國際與兩岸社會建立遏獨反獨防獨體系。
同時明確指出「九二共識」等於「一中原則」,更為明確化、硬化,不再默認「一中各表」,而是呼籲「一中不各表」。事實上,二○一四年十月中共十八大四中全會即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從戰略高度規畫兩岸統一進程的頂層設計,運用法律手段增進維護「一中框架」的共同認知,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發展。「依法治國」理念全面規範兩岸關係正常化及法制化,已進入一種「新常態」。
首先,大陸當局建立「以法制法」的兩岸互動模式。台灣當局最早運用法律處理兩岸事務,例如在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明列「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頒布《國家統一綱領》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從憲法及法律規範兩岸事務。大陸當局涉台政策及實踐的法制化不斷完善,除憲法規範台灣是中國的神聖領土外,更頒布《反分裂國家法》、《國家安全法》,維護主權與領土完整。這促進以法律手段維護「一中原則、反對台獨」目標,增進維護「一中框架」的共同認知。
其次,二○○五年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標誌著大陸當局對台政策,開始強調法制化及「以法制法」,進入「以法遏獨」的新階段;及捍衛「一中原則」及促進「一中框架」的共同認知,指出「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對分離主義形成強大威懾,有效制約「公投制新憲」、「入聯公投」、「台灣正名」運動等「法理台獨」。《反分裂國家法》嚇阻台灣意識向台獨發展,即使民進黨執政,台灣認同、台獨意識的社會民意反而下降,中國認同及雙重認同增加。這種嚇阻作用,導致「法理台獨」轉型為「柔性台獨」、「漸進台獨」。
再者,二○一五年通過《國家安全法》,明訂「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十五條:「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洩露國家祕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就此而論,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之完整與統一,不僅是大陸民眾之義務,亦擴展為港澳台民眾義務。但是港、澳地區已分別回歸,而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與港澳地區地位並不相同。
從大陸角度來說,分離主義包括疆獨、藏獨、港獨、台獨等,並未單純針對台獨。片面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國家安全法》,同時《刑法》亦有「分裂國家罪」及「煽動分裂國家罪」,足見「依法遏獨」法制化逐漸完善。但國民黨批評此舉並未正視兩岸分治現實,及尊重台灣人民對維持兩岸現狀的堅持、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主張。民進黨則認為這些法律違反台灣人民選擇權,衝擊民主與自由價值。然大陸當局「以法遏獨」做法,台灣當局應警惕謹慎回應之。
柳金財(宜蘭縣/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