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 5大變革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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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賴清德(左)昨天在立院備詢時表示,修法不會獨厚勞資哪一方。右為勞動部長林美珠。圖/曾學仁

【本報綜合報導】勞動部昨宣布《勞基法》修法預告草案,包括把休息日加班費的「做一給四」刪除,工時工資核實計算、特休假可遞延一年、放寬加班工時上限、勞工最多可連上十二天班、放寬輪班間隔十一小時規定等。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這次修法是要增加企業與勞工彈性,不會獨厚哪一方。

一例一休上路以來引發許多爭議,勞動部昨天正式對外預告《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將從五大方向著手。

勞動部主任祕書陳明仁昨下午臨時召開記者會,宣布五大修法方向:一、休息日出勤的工時及工資計算,改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二、每月加班工時時數部分有兩案,甲案為將一個月加班時數上限放寬為五十四小時;乙案是加班時數以三個月為周期,單月可運用的加班時數上限放寬為五十四小時,三個月內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但兩案都須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

三、輪班制勞工的間隔時間也分為兩案,甲案是給予連續八小時的休息時間為原則,但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協商後,可另約定給予適當休息時間,但不得少於連續八小時;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乙案則是仍以給予連續十一小時的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可約定給予適當休息時間,但不得少於連續八小時;雇主雇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四、除了四周彈性工時的事業單位仍按其原適用規定外,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得於每七日的周期內調整,也就是說,勞工最多可以連上十二天班;雇主雇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五、特休假可以遞延一年,若仍未休畢,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陳明仁解釋,修正《勞基法》是希望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可兼顧安全彈性的勞動制度,讓勞動權益獲得更合理的保障。

立委江永昌昨上午在立法院總質詢表示,假如產業真的面對新舊《勞基法》的衝擊,在休息日加班費增加的部分,建議應給予企業在營所稅或其他稅負的優惠,而非又把勞動條件修得更彈性,卻讓勞工覺得勞動條件退步。

賴揆:沒有獨厚哪一方

賴清德答詢指出,不能只考慮成本問題,這次修法,總統指示和社會要求的就是彈性,修稅法無法解決問題。

賴清德說,這次修法不是著眼於降低企業成本,是要增加企業與勞工彈性,不會獨厚哪一方。

賴清德表示,過去企業未落實《勞基法》是事實,但一例一休修訂後,新增的約束讓企業失去經營彈性也是事實,幾十年來產業未確實遵守《勞基法》所規定的勞動規範,要由中央與地方合作逐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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