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網站封鎖 侵害言論自由

張勳慶(新北市/文字工作者)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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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鄭運鵬為首的多名立委,日前在討論著作權人在網路上的作品,遭人不當引用時,可透過修定目前的《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一旦著作權人向法院提出有侵權事證時,法院可以在保護著作權人利益下,下令網際網路服務業者(例如中華電信)去封鎖該網站IP,也可要求台灣網際網路服務中心,不得去解析該網頁。

此一議案提出,立即在網路和PTT上掀起如潮批判,而會有此一提議,乃是有一些著作權人或版權擁有者,其作品常被境外業者或網民侵權使用,若要打跨國民事求償,又費時費力且無法立即阻止當下行為,於是乾脆透過著作權法,由國內法院的法官,直接下令,停止此類有事實的侵權行為。

從保障著作權人的利益而論,誰都想讓自己的作品能得到有價報酬,特別是在商業體制下的公司,這就好像在KTV內唱一首歌,沒賣斷版權的作詞作曲者可以抽佣金一樣。

可是在保護著作人權益時,若採用大砲打小鳥的法律管制,又或者不去探討合理運用範圍,更不去思考當事人真的是透過此舉在謀私利?

如此便去封鎖網址,明顯牴觸言論自由與資訊透明;一面倒向著作權人利益為優先的修法,可能會使台灣的網路,讓政府和企業有上下其手的鎖喉危機。

假如今日有人檢舉,其作品在You Tube上未獲授權便使用,又或是著作權人的文章,未經同意被轉貼在私人社群網站上,法官便下令把這些國外網址和個人網址封鎖,直到拿錢來賠或其他合解途徑。

這等於是把私人間的糾紛,動用司法權力去進行網路管制,這也怪不得諸多網民會痛批。

當私人間的著作權利益之爭,可以讓司法成了著作權人的利刃,讓一些侵權者被剝削使用網路的親近權利和基本自由。

此種管制會讓台灣成了網路的警察國家,或商人的打劫天堂,徹底使網路時代中的公民社會消失不存。

著作權的權益之爭,終就屬於私領域的問題,就好比司法不該也不會為了兩造間的民事金錢糾紛,下令金融機構暫停營業,或某檔股票停止交易。

今日立委不察透過法院以保護著作權名義去封鎖網站,會讓台灣網路成了早期的報禁,多元發聲管道也可能因此不存,這種逆民主反自由的修法,還是及早住手。

張勳慶(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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