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羅瑩雪(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董事長)
「中國新歌聲」在台大舉辦活動引發暴力衝突,導致活動中斷,數名學生受傷。學生指責警察遲延到場,沒保護好學生。警方解釋,接獲民眾報案立即聯絡校方,然台大主祕基於校園自治原則,不同意警察進入校園,警方只能就近待命,無法逕自入校。
校園自治竟成為警察未能及時防範滋事使事端擴大之主因,想必是當年大力推動者所始料未及。
這次事件驚醒眾人,應盡快釐清校園自治之範圍為何?警察進入校園處理違法事件之權責為何?程序為何?以免日後再生類似狀況。
校園自治的概念源自於六、七十年代台大校風自由開放,學生關切國情世事,頻頻議論時政,批判當權,甚至衝撞體制。校方愛惜學生純直熱忱,為免有人尺度拿捏不準被逮捕法辦,主張學生言論是學術自由之範疇,應由學校自主管理,進而在大學組織規程規定,除追捕現行犯外,軍警非經校長同意不得進入校園。教育部邀集相關機關學校會商後,建議將「經校長同意」修改為「應先知會校長或法定職務代理人」,並請法務部釋疑。法務部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函覆「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等處所,刑事訴訟法並未將大學校園排除在外,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仍得在校園內調查犯罪蒐集證據。」且表示,為顧及大學學術自由及其自主性,軍警進入校園調查犯罪蒐集證據之程序得認屬校園自治事項,而於大學組織規程中訂定。然仍須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故同意教育部之修正建議。依此,警察入校辦案,只要先通知校長或其代理人即可,無須取得其同意。
問題出在,教育部的建議被當成只是單純建議,而無拘束力。法務部亦未明說軍警必須校長同意才可進入校園之規定是否逾越法律,於是各大學依舊維持原來組織規程條文,形成軍警不能逕自進入大學校園之慣例。
依法論法,軍警是國家主權之表徵,也是落實民主法治之憑藉。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除了依平等互惠原則被賦與外交豁免權之友邦大使館區外,國土領域內沒有任何國家司法權所不能及之處所,包括總統府在內。大學自認有權將軍警拒於校門之外,無異宣稱不受國家司法管轄,居於國內之國之獨立地位。這是在任何民主法治國家都難以想像之事。
其次,就實務而言,學校雖然有駐衛警之配置,但駐衛警缺乏犯罪防治之專業知能,大學校園又大都是民眾得自由進出之開放空間,校方維護治安之能力相當有限。校長亦非處理違法事件之行家,又未掌握情資,誤判情勢,在所難免。「中國新歌聲」事件就是最好的證明。
再者,校長手握絕對權利,基於維護學校自主立場,非至萬不得已,難以鬆口尋求警方協助。校園因此可能反而變成罪犯躲藏或隱匿罪證的最佳地點,成為治安的死角。
當初學校排斥軍警進入校園,是為了保護學生。至學生需要軍警保護時,才察覺這項規定對學生不利。
國人推動修法或改革,往往只關切自己重視的狹小目標。往往為了捍衛某種權益或價值,其他一概不顧,連破壞體制都在所不惜。似此見樹不見林之作法自然容易顧此失彼,遺留後患,甚至引發與原目的背道而馳的後果。
台大事件再次提醒國人,國政興革牽一髮動全局,一定要高瞻遠矚,全面思考,審慎決斷。追逐民粹激情式改革,會使政策如鐘擺不斷於兩極間搖盪,始終無法平穩允當。蔡政府推出的司法改革、前瞻計畫、能源政策、兩岸策略等處處顯露這樣急躁跡象,令人擔憂。
前車覆轍,當引以為鑑。期盼執政當局放慢腳步,慎重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