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案例:
林阿公因身體右半邊中風,時常前往醫院做復健,沒想到有一次復健師在幫忙復健時,竟導致林阿公的右手骨折。家屬氣憤地要求醫院治好並賠償一百萬元,但醫院認為是林阿公本身骨質疏鬆才會導致骨折,因此僅承諾治好林阿公的右手及二十萬元的「慰問金」。
請問,家屬該如何是好?是否可以透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
賴瑩真律師詳解:
我國近年來醫療糾紛頻傳,常見的醫療糾紛種類包括:醫療不當、診療錯誤、延誤治療等。當發生醫療糾紛時,如果醫院、醫師甚至家屬的態度過於強硬,實無助於糾紛的解決,尤其醫療訴訟曠日費時,不論最後判決誰贏誰輸,對病患、醫師、醫院三方來說,都沒有贏家可言。因此,在決定訴訟之前,應先嘗試溝通和解或以聲請調解的方式尋求三贏。
不過,在洽談和解過程中,病患及家屬也要注意自身權益是否受損。像是醫院可能利用資訊優勢,強勢逼迫病患和解,並以金額較低的「慰問金」名義,代替應償付之「賠償金」(就如同本案例的情形),不可不慎。如病患及家屬不懂相關程序,建議可找律師從旁協助進行和談。
以本案而言,如果和談破局,林阿公及家屬可考慮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者提起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並於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求償;而在民事求償部分,可以請求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項目。另外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須於六個月內提起,林阿公及家屬務必要注意告訴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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