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北市某家計程車行負責人因一念之仁,讓年逾六十五歲的司機繼續開車營業,造成一死一傷車禍慘劇後,被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提起公訴。
車行負責人為司機肇事負連帶責任,關鍵在於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年滿六十五歲就禁止駕駛營業車,車行老闆無視法令規定,導致發生車禍傷亡,彼此間具有「因果關係」,才會被檢察官認定監督不周,必須負擔民事與刑事責任。
雖然案件尚未經過法院審理判決,但就法論法,這起法律責任歸屬問題,確實值得如計程車行負責人等所謂「雇用人」注意。一般而言,過去大家都把焦點集中在雇用人在民法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上面,認為負責人頂多連帶民事賠償,並不會牽扯上刑責。
但是近年來司法界愈來愈重視「客觀歸責理論」,檢視因果關係時偏重從「風險」角度出發,誰製造並且實現社會所不能容許的風險,而結果又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有效範圍內,誰就得為結果負起刑事責任。
因此,暫不論超過六十五歲就不得駕駛營業車的法令是否合宜,至少在修法前每個人都有義務遵守法律。呼籲所有雇用人都應了解司法對責任歸屬的新見解,千萬不要再像以前一樣得過且過,否則很可能會因自己的疏失或縱容,得和受雇人一樣,被依業務過失起訴。
高明華(高雄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