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民法親屬篇,一向屬於「超前立法」型態,法律遠超過人民的思維模式。民國十九年確立了「一夫一妻」原則,不承認妾的法律定位,當時社會中三妻四妾者甚多,法律領先人們的價值觀,確實屬於劃時代的創舉。
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修正前,除非是「招贅」婚姻,否則「子女從父姓」,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之前段定有明文。如此一來,父系社會牢不可破,縱使歐美國家亦然。以希拉蕊為例,雖然她有意爭取美國民主黨提名,競逐二○○八年總統大選,本身也屬全美排名一百名內的大律師,但仍得冠上夫姓-柯林頓。
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則確立男女平權制度,從根本上否定男性優於女性的地位。表現於法律文字上的,其真正內涵就是子女姓氏,不再以父親為準,必須經過父母雙方協商,共同以「書面」約定,往昔父權至上的地位,從此動搖。
自此而後,招贅婚變成毫無意義的舉動,因為招贅婚之所以存在,在於女方具有延續香火的需求。如今既然子女姓氏由父母雙方約定之,那麼只要女方夠強勢,還是有辦法讓子女從母姓,毋庸假借招贅婚途徑。長久下來,父系社會的根基,必然不再如過往般牢不可破。
換句話說,以往「傳宗接代」的責任,非但男性可以達成,女性同樣做得到,男女之間的社會差異,不再如以前那麼嚴重。
如果子女不再從父姓,而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那麼日後「傳宗接代」責任,女性也擔得起。
法律與人生,乃是一體兩面。民國八年的五四運動,開啟中國新文化運動,而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修正案,則將兩性平權的法律關係,推向一個嶄新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