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已二讀?內政部:草案都沒過

杜憲昌 |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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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杜憲昌台北報導】針對近日外界傳言《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院已二讀通過,內政部十七日特別澄清表示,為制定各宗教適用之專法,內政部確於二○一五年擬具草案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但為配合政策重新檢討,該草案也於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經立法院同意撤回,目前尚在內政部研議當中,相關草案已送到立法院並經二讀通過一事純屬誤傳,內政部仍會持續就《宗教團體法》草案與各個宗教團體再進行溝通。

內政部民政司表示,我國目前唯一的宗教法律,是國民政府於民國十八年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但因該條例僅適用於佛、道教寺廟,無法因應現時宗教組織多元發展的需求,因此內政部擬具《宗教團體法》草案。

草案的目標是透過制定一部各宗教一體適用的專法,讓宗教團體得以永續經營及發揮社會教化的功能,並能獲致落實憲法宗教平等原則、尊重宗教組織自主、合宜規範宗教團體財務制度及透明化、協助寺廟取得法人資格、維護既有寺廟權益,以及解決各宗教團體長期以來所面臨土地、建物及稅賦問題等立法實益。

內政部指出,《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精神係尊重宗教自由及宗教組織自主,因此外界傳言宗教團體法通過後,辦理宗教活動須經過政府批准、財務必須列冊輔導管理等,是為不實說法,也是對草案內容的誤解。

內政部表示,為廣納各方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意見,並建立共識,內政部除於去年八月邀集宗教代表與學者專家進行研議修正,並在去年十二月間於北中南區辦理三場座談會,將各方意見納入檢討修正。另為更求周延,亦再規畫於今年六月至九月至各縣市舉辦說明座談會,進行草案說明及意見交流,將待二十三場說明座談會後,彙整各方意見檢討,再行辦理立法事宜。

目前內政部已在基隆市、嘉義市、宜蘭縣、台中市、桃園市、高雄市分別舉辦過說明座談會,今天則在金門縣舉辦第七場說明。內政部也表示,歡迎各宗教團體及各界關心宗教立法議題人士,可以就近至刻正辦理的縣市報名參加說明座談會,並提供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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