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立法 星雲大師:要朝積極面

 |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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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關於宗教立法,佛光山開山星雲大師認為,宗教若不立法,則讓部分不肖人士假借宗教之名,無法無天;因此支持制定出讓大家合理、公平遵守的宗教團體法,這才是現代民主國家應有的法治。

針對政府立法的精神,大師強調應積極站在輔導的立場上,提出一些好事,規定都「可、可、可」,多給宗教一些空間、時間,讓他們從事各種事業、傳教活動,不要讓政治來干涉宗教。因為宗教本身有它自己的律法、戒法,政府只要對社會世俗上的財務、稅法、建築、宗教師的資格認定、寺廟住持的升等,給予一點規範就好。

所以,對於宗教法,大師覺得簡單就好,且把握以下幾個要點,作出明確的規範即可:「第一,訂定出家資格,要正本清源,佛教的教團才能正常發展」、「第二,寺院的住持要有佛學院畢業的資格」、「第三,出家人的遺產要歸佛教所有」、「第四,佛教不要繳稅,佛教平時都是從事弘法利生的工作,他也沒有要國家的錢財去幫助教化,難道連一個免稅都不能嗎?」、「第五,政府對宗教不要什麼都不准,要朝積極面,讓宗教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第六,政府對於一些邪說外道要制止。」

大師認為,宗教法現在最 重要的,是住持的條件,而住持必須要佛教學院畢業。現在寺院的住持,不分僧俗,甚至官員都來參一腳;住持沒有管理專業,這是一個立法不當的地方。至於財務,政府要認定為寺廟所有,住持的俗家眷屬,不可以來繼承、占有。

大師希望,要有對宗教了解的官員代表政府,讓佛教裡有法律常識的僧侶先來跟政府對談,把彼此的河水、井水說清楚,不要互相冒犯,各自本分,「我想宗教還是要有個立法,共同遵守,比較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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