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言論自由」避免有樣學樣

陳晟(北市北投/教官) |200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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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歌手黃立成不滿立法委員修改著作權法,因而創作歌曲「報應」來辱罵立委是幫兇,以及法官會死於非命。結果一審法官判決黃立成的歌曲,是以文字方式表達其思想或意見,再透過曲調唱出,屬於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因此判決他無罪。

智慧財產權人人都應該尊重,由其現在的盜版相當盛行,夜市或網路上,隨處都可以見到盜版的歌曲或影片,讓許多廠商和創作人「血本無歸」,黃立成的氣憤可想而知,只是黃立成以如此近乎咀咒性的文字創作,來批判公眾人物,而且還被法官認定是創作自由,筆者不敢想像未來是不是還會有人,以此種創作方式,來攻擊或咀咒別人。

侵犯智慧財產是違法的行為,而辱罵或咀咒別人也是不對,如果創作歌曲咀咒別人屬於言論自由,那此例一開形成案例後,如果大家都有樣學樣,都以這種方式來攻擊或辱罵別人,那這個社會豈不是大亂?

筆者建議,政府及相關部會,應對憲法「言論自由」的部分釐清,不然辱罵別人是「許純美」有罪,而創作歌曲咀咒別人卻無罪,同樣都是辱罵卻有不同的標準,如此讓民眾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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