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禁抽菸 可收一石三鳥之效

陳清雲(北縣永和/博士生) |200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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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屏東市一名男子騎車抽菸,被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認定為危險駕駛,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罰鍰。然因目前法律,並未明定開車不得抽菸,警方逕依法令未列舉之「危險駕駛」,加以處罰,必然引起爭議。其實香菸惹禍,還有一樁。日前一名清潔隊員為撿菸蒂,被疾駛而來的車子撞擊死亡。杜絕香菸惹禍,釜底抽薪之計,就是明令禁止,開車不抽菸,就不會亂丟菸蒂,既無亂丟菸蒂就不必撿,也不會發生此一悲劇。

有菸癮之民眾,開車或騎機車時抽菸之比例很高,此可從交流道附近之道路分隔島、草皮裏或一般市區道路停等紅綠燈區之十字路口,經常可見駕駛人丟棄之菸蒂,就可以分曉。抽菸有害健康,但仍屬個人自由,並非法律所禁止之行為。惟因抽菸亂丟菸蒂之習慣,對於市容之整潔,實有不良影響,有必要加以改善。

個人以為要改善此種情形,除公眾道德教育外,必須透過立法手段,禁止汽機車駕駛人抽菸,才是治本之道。而基於安全理由,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開車或騎機車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者,均得處以罰鍰,經此立法並宣導後加強取締,開車使用手持大哥大之情形,也減少許多,對行車安全有幫助。同樣情形,開車或騎機車時抽菸容易分心,而有礙行車安全,也應以法律明定不得抽菸。

根據依法行政原則,應以立法增訂「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抽菸,違反者並處以罰鍰。」之規定,如要執行取締工作亦較容易。

又以立法處罰效果較大,亦反映在捷運系統上,搭乘捷運的人都知道,在捷運站及車上不得飲食及抽菸,此係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訂有處罰鍰之規定,所以在捷運系統內幾乎沒有人會抽菸或飲食。

對抽菸者而言,禁菸除可維護健康外,亦不會亂丟棄菸蒂,也增交通安全,立法禁止,可謂一石三鳥。更希望未來能藉立法,有效減少抽菸人口,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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