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針對退離職軍公人員赴陸規定,行政院會昨天拍板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包括退離政務人員、涉及機密公務員,登陸管制至少三年,原服務機關只能增加、不能縮減;另新增高階將領或敏感機關政務副首長以上,退休十五年內,不可參與中國大陸政治活動,違反者最重可處終身剝奪月退俸或裁罰五百萬元。
多位退將前往中國大陸參加官方舉辦的國父誕辰紀念活動,引發國內各方批評,行政院責成陸委會推動修法。據院會通過的修正草案,赴中參加政治活動規範對象,包括曾任敏感機關政務副首長以上、情報機關首長、中將以上軍職人員;不過退離滿十五年不在此限。
草案規定,參加活動限制,不得參加中國大陸領導人主持的慶典或是活動;參加其他活動,不得有妨礙國家尊嚴之行為,如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之旗、徽、歌行禮、唱頌。此外,也通過配套法案,針對知悉或持有機密人員出訪最低管制三年,刪除縮短規定,只能延長期限;持有絕對機密洩露或交付,若洩露給境外或大陸地區敵外人員,從現行的處以一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加重刑度為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委會指出,對於相關機關涉密程度較高之人員,於赴陸管制年限屆滿後,得要求其赴陸前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對部分必要人員並得要求終身申報。
違反上述規定者,退離職未滿十五年的上將、情報機關首長、或機敏機關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罰則為,領有月退人員停止五年的月退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領一次退人員罰鍰五十至五百萬元。退離職未滿十五年的中將,領有月退人員罰停止五年的月退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領一次退人員罰鍰二十至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