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常以「試用」名義,給予較差勞動條件,如無薪實習、沒做滿七天不給錢,試用一周不用就沒薪水,不但薪水遠低於正職,還沒有勞健保、加班費及資遣費。
社會新鮮人為能轉正職,加上不清楚法令或隱忍,以致權益受損。勞動部表示,勞雇雖可約定試用期,但工資、工時、加班及休假均須符合勞基法規定,違者可罰一百萬元,甚至加重五成。
企業藉試用期之名欺負求職者,除鑽法令漏洞,也看準當事人敢怒不敢言,惡劣態度,不可寬恕。
雖然勞雇可自由訂立試用契約,且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不違反勞基法,都認為有效,但勞工處於弱勢,倘違反比例及公平正義原則,應優先保護勞工權益。
建議勞動部,應主動彙整各行各業勞雇及專家意見,就各行業的合理試用期間、薪水應逾正職人員一定成數,保障勞健保、加班費等權益,並針對權益受損的陳情及求償程序,製作簡明扼要的契約範本。
對於違規企業,嚴懲重罰並公告周知,企業怕損及形象,當知所警惕,應可改善亂象。曦曦(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