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滯納金訂上限 雇主解套

 |20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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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勞退新制實施一年半,因逾期未繳勞工退休金的罰鍰太高,且沒有上限,雇主欠費一年,滯納金最高變二十三倍,迫使不少體質不佳的中小企業倒閉。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勞退條例修正案,訂定滯納金最高上限,預計有一萬九千多家中小企業因此解套。

按現行規定,雇主逾限期未提撥勞退準備金(退休金),按日加徵百分之三滯納金至一倍,仍不繳納者,按月加徵兩倍滯納金至繳足為止。

舉例來說,若雇主欠繳六千元退休金,依規定會被按日加徵一百八十元的滯納金至一萬二千元,屆期未繳足者,再按月加徵一萬二千元滯納金。只要積欠一年,滯納金加徵倍數高達二十三倍,巨額增幅拖垮不少中小企業,無力清償者甚至直接宣布倒閉。

勞委會副主委郭芳煜表示,截至今年三月底,全台積欠滯納金雇主約有一萬九千多家,金額達四十五億五千多萬元,普遍多屬一時財務困難者,有些連薪水都無法正常發放。

修正案訂定加徵上限為「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修正案另設追溯條款,溯自二○○五年七月一日生效,讓目前積欠滯納金的雇主,也可比照新上限重新計算。

至於按舊規定已溢繳超過一倍滯納金的雇主,可獲得退費,勞保局估算,約有一千多家業者符合退費資格,共可獲退費一千多萬元。

為免新制淪為惡意不繳退休金業者的巧門,新制也增訂「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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