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族法律專欄 法定扶養金額與照顧責任分擔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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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八十歲的王伯伯育有一子一女,配偶已經過世,為了讓子女長大後不再為沒錢的日子所苦惱,王伯伯傾盡全力栽培。原以為子女奉養父母是天經地義,沒想到兒子事業有成,每月卻僅支付四千元給王伯伯,與其每月數十萬的營業收入,完全不成比例,甚至將照顧的責任都丟給妹妹負責。

請問,兒子主張已給予王伯伯經濟上的協助,並非完全沒有支付父親生活開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又是否有什麼管道能夠要求兒子分擔照顧責任?

黃于珊律師詳解: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若父母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即需負擔扶養義務,主要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依目前最新公布之「二○一五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最高的台北市每人每月為兩萬七千兩百一十六元,最低者的台東縣每人每月則為一萬四千兩百六十七元。此外,若該父母育有數名子女時,依法應由這些子女,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除非子女的經濟負擔很重,可能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或是父母以前對子女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或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子女才可以請求法院減輕他的扶養義務。

本案中,王伯伯若不能維持生活,他的兒女至少應依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及其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王伯伯的扶養費。現在王伯伯的兒子每月只給他四千元,在扶養程度上明顯低於目前實務上所要求的標準。再者,他兒子每月收入高達數十萬元,顯然不會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而且王伯伯對兒子是傾盡全力栽培,並無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所以無法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此外,王伯伯的女兒也有權請求王伯伯的兒子一同分擔照顧責任,在兒子未分擔照顧責任的情況下,可向法院訴請返還她之前代墊的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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