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 4月24日前犯罪適用

 |200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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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亭秀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一年以下(含一年)有期徒刑屬輕罪,予以減刑。法務部檢察司長江惠民指出,減刑基準日為四月二十四日,在此之前犯罪者才適用,預計六月三十日實施。他估算,實施首日約可釋放八、九千人。不過,目前在監的二十四名死刑定讞犯不適用。

草案明定,符合減刑範圍者,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據法務部資料,至今年三月底止在監人犯人數估算,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符合減刑條例約有一萬零七十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者為一萬五千一百三十人,合計約有二萬五千兩百零二人受惠。

但衡量犯罪性質,考量社會觀感及民眾對治安感受,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者不予減刑,包括惡行重大如性侵、毒品、走私、販賣槍砲、人口販賣及強盜、擄人勒贖、詐騙集團、竊盜及劫機等,貪污、金錢暴力介入公職人員及總統副總統選舉,及金融犯罪等,另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保護處分非赦免法規定的減刑,及影響國家安全、軍隊戰備力等軍人犯罪等,均排除於減刑之外。

至於殺人犯,江惠民表示,不論其次數、人數,都屬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也不適用減刑。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在監服刑的人並非每個人都不可原諒,對初犯或輕罪犯,或沒錢繳罰金入獄服刑者,應給予悔過自新機會。他說,全國性減刑的再犯率,遠低於一般刑期屆滿或假釋出獄的再犯率,減刑出獄的再犯率是百分之十六至之十九,刑滿出獄或假釋出獄的再犯率則是百分之四十多,應適度及適時的給予服刑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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