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新增要求公務員主管下達命令時,除要有書面外,還要有署名;下屬若認為該命令違法,有義務報告,但若長官認為沒有違法、也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下屬就要服從;若長官不願署名,公務員可拒絕執行。另外,公務人員辭職,以書面為之,除非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不得拒絕。
在公務人員辭職的部分,為給予機關長官相當時間考量核定,並覓提補人選,以免影響公務運作,又為避免機關長官逾期未決定,影響公務員辭職權,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服務機關應在收到辭職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准駁,逾期未決定視為同意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