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修正案三讀 騎機車遛狗 可罰1.5萬元

陳忠賢 |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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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愛騎機車遛狗的民眾注意了!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未來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違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同時也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可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最高可罰款二百萬元。

三讀條文明定,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動物,也就是說未來在遛狗時,飼主不能騎著機車,將繩子掛在機車上,讓寵物跟著跑,否則將開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在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部分,日前國防部發生軍人虐殺流浪狗小白事件、台大僑生虐殺流浪貓「大橘子」事件,因此這次修法也加重虐待動物罰則,明訂不得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違法將處二年以下,併科罰金二十萬至二百萬元,希望提高罰則遏止民眾刻意虐待動物情事。

現行條文只針對宰殺、販賣貓狗肉才罰,新法將把「食用者」納入限制範圍,禁止購買、食用或持有貓狗屠體及內臟,或含有貓狗肉成分的食品,違反者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限期未改善可連續處罰。

不過,這個罰則在網路上也引發討論,有網友提出「吃牛吃豬不用罰嗎?」等話題。對此,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表示,立法院通過的修法內容,對比過去禁止宰殺犬貓,沒有明確說明吃犬貓有沒有罪,修法明訂罰則是「補漏洞」,表示整體社會在進步。

她強調,事實上少吃一種肉食,就可以減少一種動物受苦,而犬貓是目前人類最有感的動物;修法通過後,可以讓更多人去理解其他動物也可能承受的痛苦;減少吃肉,甚至不吃,是可以減少動物,包含豬牛羊等經濟動物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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