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到風景區或河濱公園租借腳踏車,有消費者察覺腳踏車故障,卻反被店家質疑,要求賠償高價等,租借腳踏車消費爭議頻傳,消保處與交通部已經研擬自行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租借腳踏車站應給予「取車後」五分鐘鑑賞期,若消費者遺失租借腳踏車,賠償金額不可超出原價扣除折價金額,規範最快下月上路。
國內運動風氣漸長,多數風景區或河濱公園都設有租借腳踏車站,租借費用通常半天(四小時)一百五十元,消費者還須壓證件或支付數千元押金。
消保處表示,近年來租借腳踏車產生消費爭議件數愈來愈多,最大宗消費爭議是消費者租借沒多久,發現腳踏車故障,回頭請店家更換,卻被店家質疑弄壞腳踏車,反被要求賠償高價;還有消費者遲還腳踏車五分鐘,卻被加收一小時租借費。
另外,則有消費者遺失腳踏車,業者要求賠償腳踏車外,一併收取租借費用,雙方因租借時間計算發生爭議,消費者主張,腳踏車早已遺失,他徒步走回租借站時間,不應該算入租借費中;業者則質疑,腳踏車遺失時間;經消保官介入後,雙方最後以各付一半租借費達成和解。
消保處與交通部已完成研擬「自行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凡風景區、河濱公園、市區內YouBike都為適用對象,業者必須給予「取車後」至少五分鐘鑑賞期。
若消費者遺失腳踏車,隨即報案,取得報案清單,業者租借費用時間就須終止,腳踏車所賠價格不得超出腳踏車原價扣除折舊後金額等,辦法最快下月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