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自動販賣機生菌數超標的問題,去年曾引起大眾與媒體關注,卻發現無法可管,去年底雖訂定〈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業者需標示產品有效日期等,卻未強制規定標示負責人,想罰也罰不到人。食藥署昨天預告規定〈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若未標示負責人等,將可開罰最高三百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表示,最新預告的〈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是將販賣機食品標示獨立出來,規範比照一般食品,標示品名、內容物、食品添加物、有效日期等都需要完整標示。
至於負責業者的姓名、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地址、食品登錄字號等,新的預告草案要求強制標示,否則將可依照食安法開罰,若是即時沖泡的自動販賣機,產品則毋須標示有效日期,但其餘的標示,如品名等,仍須符合法規。李婉媜表示,此草案目前仍在預告期間,最快今年七月一日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