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年五月公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主要為網路交易行為的營業稅、所得稅課徵原則,及網路交易營業人營業登記的規範。按現行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相關課稅規定均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只要營業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原則上就須課徵營業稅,同樣地,只要有中華民國來源的所得就須課徵所得稅,因此財政部欲對網路交易行為課徵營業稅、所得稅,就法言法似乎並無爭議。
但是有關租稅課徵除了法令依據外,尚須考慮稽徵成本、租稅公平等因素,才能使課徵租稅的一方以最小成本、阻力,徵起最多的租稅,又能使繳納的人心服口服,減低逃稅的誘因,可是就財政部網路交易課稅規範,及財政部本月十一日的說明,可以發現兩個問題:
一、規範不周,查核方式困難,且易擾民,又增加逃漏租稅誘因。按財部今年五月頒的網路交易課稅規範第四條規定,網路交易營業人除業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辦竣營業登記,或符合營業稅法第二十九條得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但是按現行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規定,財產所有人如欲享有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及住家用房屋稅優惠稅率,需以納稅人房屋標的未供營業使用為要件,以財政部所頒的規範,無異要求所有網路交易營業人放棄已享有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而適用高於原稅率五倍及兩倍多之的一般地價稅稅率、營業用房屋稅率。
為了解決這問題,財政部於十一日說明只要賣家未在家中「堆貨」,就可繼續適用原有優惠稅率,但這項作法又可能讓有能力另外承租倉庫的網拍大戶,逃掉應繳的房屋稅及地價稅,反倒是小規模的網拍族因無法另行承租倉庫存貨,而被稅務人員認為有「堆貨」行為,而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另外,所謂「堆貨」的定義及標準為何?如果網路交易業者未辦理營業登記,各地稅捐處如何「實地」查核?如果交易業者僅提供交易撮合勞務,如何以「堆貨」認定有無優惠稅率適用等,均將形成問題。
二、以函釋方式免除網路交易營業人營業登記義務,違反營業稅法規定,政府有帶頭違法之嫌。依現行營業稅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能免於辦理營業登記者,僅有同法第八條的免稅貨物、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等,其中並無網路交易行為得於一定交易金額以下,免辦營業登記規定。
但財政部在無監察委員監督之際,一方面認為網路交易與一般買賣的課稅原則相同,不應因通路不同就改變課稅原則,但另一方面對有關營業登記規定的適用,卻以函釋方式規定網路業者得在一定交易金額下免辦營業登記,這種作法除已變更課稅原則,且按法律優位原則,以行政函釋方式變更課稅法律的規定,顯然行政函釋已逾越母法,財政部難脫帶頭違法之嫌。
政府施政固然可以革新,但有關網路交易課稅的問題,本該在執行前解決,然目前貿然實施,所衍生行政違失將難逃責任追究。
黃金福(北縣新店/前稅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