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國奧克拉荷馬爆炸案兇手之死刑執行為例 (續)
奧克拉荷馬爆炸案兇手麥克維死刑之執行,與醫療上爭議多年的「安樂死」作法並無二致,可以說是一模一樣;然而很弔詭的是,目前社會上仍然有不少人希望或主張對末期病人與植物人進行「安樂死」,無論從醫療科技的角度,或是從醫療倫理的立場來看,確實都有不合宜之處,所以必須加以釐清,以正視聽。
「安樂死」嚴重違反醫學倫理
賴明亮教授在《科學發展》三九○期(二○○五年六月)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安樂死真的安樂嗎?〉在文中談到「安樂死」其實嚴重違反醫學倫理。首先,安樂死違反了醫學之父希波克拉底氏(Hippocrates, 約西元前四六○~三七○年)的誓言,他提到「在任何狀況下,我絕不用我的知識、技能去違反人道。」大家都同意殺人是不人道的,就連在罪犯身上執行死刑,社會上都有許多反對的意見,何況是沒有罪的病人?因此,絕大多數醫界人士的看法,都認為人類沒有資格扮演上帝或是主宰生命的角色。
再者,在荷蘭有調查顯示,倘若因為執行的醫生臨時有事而拖延,未能即時施行病人的安樂死,其後當事人絕大多數會拒絕再接受安樂死,並表示很慶幸當時沒有死掉,因為病人感到生命即使再艱辛,活著也有其意義,也值得堅持。
因此,像美國的死亡醫師克渥基安(Jack Kevorkian)幫失智症病人進行安樂死,即被聯邦法律定為謀殺罪而判刑入獄,主要的理由是病重者何辜?今天的絕症可能明天會有新的解藥被發現,而且疾病的嚴重情形往往會隨著時間而改變的,令人無法在臨床上清楚地判定是該給予「安樂死」或是不該。
以失智症為例,病人心智的退化是連續性的。假設我們給病人進行智力測驗,如果法律規定:以「簡短智能測驗」(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簡稱MMSE)的智商檢查為例,總智商掉到二十以下可以進行安樂死,那麼智商剛好在二十一或二十二分的該如何處理?倘若今天測試是十九,但是臨實施安樂死前卻變成二十一,又該怎麼辦?
再其次,若病人有自行判斷的能力,事情或許可能比較單純,但是如果病人根本已經失去意識,或者無法處理一般事務時,別人如何有權幫他進行這種決定?贊成安樂死的人,會指出這類病人已經沒有「生活的品質」及「生命的意義」了,但是這些涉及生命情況的指標,其實任何旁人都很難代替當事人設定或決定。最可怕的是,法律所訂的明文往往無法涵蓋所有的情況,如果被有心者利用,更可能造成人類的浩劫,就如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納粹對猶太人的種族屠殺即是一例。
死亡的定義及腦死的判定
因為「安樂死」涉及「死亡的定義」以及「腦死的判定」,所以必須就此二者的內容做一些觀念上的釐清,在此我引用賴明亮教授的文章來作說明。
在以往醫療科技還不甚發達的年代,都把呼吸及心跳停止視為死亡。呼吸及心跳的控制中心,是在中樞神經系統。人類的中樞神經系統分成腦及脊髓兩個部分,一些比較單純與基本生活所需的運動、知覺、反射、排泄等功能,多半由脊髓處理,而涉及較複雜的學習、創造方面的能力,則由腦職司其事。
腦又分為大腦、小腦、腦幹等部分,其中腦幹掌管的是與眼球活動、咀嚼、吞嚥有關的顱神經功能,還有和清醒、昏迷有關的意識狀態,以及與生命存活相關的呼吸及心跳等。小腦掌理平衡的功能,而大腦的功能可略分為二,其一是屬於較原始、和人類生存功能有關的,如人體的味覺、嗅覺、生殖、情緒、記憶、內分泌調控等,是由原始皮質區管理;其二是和思考、知覺創作有關的,則由新皮質區控管。
在醫學上,死亡是一個不可逆轉的結果,因此在進行死亡的判定時,醫師都極為小心,以避免由於錯誤的判定而產生種種醫療、法律及倫理上的問題。以往常用呼吸及心跳停止來決定死亡的時間,但自上世紀以來,由於醫療科技的發展,人類可以透過氣管插管、氣管切開、以及呼吸器等科技協助病人呼吸,並以人工心律器、心臟按摩、心臟電擊,或直接由靜脈或心臟給藥,抑或注射強心藥物以維持心跳,使得病人雖然醒不過來,但卻可利用人工方法來維持心跳和呼吸,因而延後了決定死亡的時間。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