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馬英九日前為首長特別費案第二度出庭應訊時,提出當初承辦檢察官傳喚訊問,有「誘導性」問案的嫌疑,不但使他的回答遭曲意誤解,檢察官對有利於他的證據也都不採;司法單位則反駁,檢察官作法一切符合法定程序,並無瑕疵。
馬英九表示,他在檢察官庭訊時,感受到檢察官是以誘導性問話方式,刻意讓被訊問的人前後說法出現漏洞
;而且檢察官似乎在訊問前,就已形成有罪起訴的心證,不論被訊問的人如何舉證自己並無犯罪的主觀認知,或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出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的請求,檢察官都完全不予理會。
馬英九是法學博士,還曾擔任法務部長,法學素養自不在話下,尚且有此感受,這讓筆者非常擔憂,一般有法律概念的民眾,一旦牽扯到刑事訴訟程序,在檢方庭訊時,是否能得到公平與善意的對待?
為了落實「保障人權」精神,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告知義務」,以避免「突襲性」裁判,然而事實上,不論警察辦案或檢察官傳喚訊問,都沒有完全落實並執行法律規定,這可從在電視上看到警察搜捕販毒嫌犯的畫面印證,因為警察不但沒有宣讀告知義務,甚至當場斥責嫌疑犯,使之心生畏懼,供出毒品藏匿地點,為求破案卻侵害人權的不當作法,確實有改進的必要。
檢察官偵查犯罪,對認定應依法提起公訴的案件內容,必須負「舉證責任」,因此在偵辦過程中,運用各種問案與蒐證技巧,當然無可厚非,但檢察官絕對不能忘記刑事訴訟法要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營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不能為了起訴而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的情形,否則不僅專業判斷有失偏頗,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有「濫權追訴」之嫌,得負刑事責任。
筆者認為,馬英九的感受絕非個案,檢察官應回歸刑法「謙讓抑制思想」的真諦,國家雖然賦予檢察官偵查犯罪一切必要手段的權力,卻不代表檢察官可以跳過真理和正義,漠視被告的人權和刑事訴訟法所保障的權利,畢竟現在已不是「糾問主義」的時代了。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