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從一成提高至三成。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住宅法」修正案,為落實居住正義,明定社會住宅應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從現行的一成提高至三成。此外,未來也將增設「公益出租人」,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免納綜合所得稅的額度最高一萬元,房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地價稅。
被視為蔡政府社會住宅政策配套的住宅法修正案,終於如期於年底前完成修法。
修正條文除加強保護弱勢外,也增設住宅安全品質提升機制,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制度(評估內容包括耐震、消防、綠建築等),並指定公正第三方為評估機構。
此外,條文也訂定三年的「緩衝期」,若弱勢者現在承租的房屋是違建,也可申請三年補貼,做為社會住宅蓋好之前的緩衝。三讀條文也明訂,主管機關未來依照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的收益,得做為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應收歸國庫的限制規定,以利推動社會住宅的興建。
民進黨政府喊出八年達成二十萬戶社會住宅的目標,內政部長葉俊榮昨天也特別感謝朝野立委幫忙,讓住宅法順利通過。
內政部表示,目前台灣「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約七千二百八十一戶,占全國住宅總量的百分之零點○八,低於日本及韓國的百分之五,更遠低於歐洲國家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內政部說,為讓住宅與房產資源合理利用與分配,提供一般家戶、青年、弱勢族群在居住選擇上更多元合適的機會,除積極修正「住宅法」健全相關配套機制外,也擬訂「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規畫興建十二萬戶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八萬戶,來達成八年興辦二十萬戶社會住宅,並於今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報請行政院核定。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對此表示肯定,並希望中央與地方扮演駕駛角色,信守目標、堅持方向來逐步的興辦落實。呼籲地方應就弱勢保障即早建立具身分評點精神的分配與申請機制、中央應盡速完成可負擔租金計算標準、中央應籌備成立住宅專責機構、中央應落實對地方推動社宅之協助等,才能有效克服社會住宅推動的難關,讓弱勢及青年的居住權益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