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于珊律師提供
案例:
十五歲的小婷在校外打工,店長以人手不足為由,要小婷向校方請事假。然而,學校導師打電話至家中,詢問小婷父母事假理由為何,父母才知曉小婷請假去工作,認為店長剝奪了小婷的受教權。
請問,法律是否有規定幾歲以上才能開始工作?店長的行為是否須負法律責任?
黃于珊律師詳解::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原則上不能顧用未滿十五歲的兒童,否則可能會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本案中,因為小婷已經滿十五歲,所以店長(雇主)並不會受到上述的處罰。
不過,小婷是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是勞動基準法中所稱的「童工」。勞動基準法規定,童工不能從事危險或有害的工作,每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能超過四十小時,同時不能在晚上八點到隔天早上六點之間以及例假日工作,否則雇主同樣會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外,因為小婷未滿十八歲,對於勞動法令以及自身權益的保障事項可能不是那麼清楚,需要她的父母(法定代理人)來協助評估工作內容是否合適,以及勞動契約的內容是否合理等,因此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雇用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應該要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否則會被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案中,如果小婷的父母不知道小婷去打工,沒有簽署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則店長在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的情況下雇用未滿十八歲的小婷,會被罰以新台幣兩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父母知道小婷去打工,也提供同意書給店長,則要看店長是否有使用強制力逼迫小婷請假、讓小婷一天工作超過八小時,或是小婷的勞動契約是否已約定只能在「課餘時間」工作,來判斷店長是否負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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