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偉與小玲是一對剛滿十七歲的小情侶,兩人在熱戀期間竟然決定私奔,於是找了幾位同班同學當見證人,並舉辦了公開儀式,完成所謂的「結婚」。
但甜蜜生活還沒過一個月,小偉與小玲雙方家長知悉前情事,氣得直跳腳,直言說要「斷絕親子關係」。試問,本案之法律關係如何?
一、依我國現行民法第九八二條規定,結婚的形式要件必須具備「公開儀式」以及「兩位以上之證人」,倘若有違反則將導致婚姻無效。且所謂二人以上之證人,衹須有行為能力在場親見而願證明者為已足,不以證婚人為限(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第五五一號判例參照)。
故在本案婚姻之在場證人中,只要有兩位以上具備行為能力(如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或雖未滿二十歲但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則此婚姻仍具備合法之形式要件。
二、然而「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此在民法第九八○條及第九八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故本案中小偉同時違反了前開二規定;而小玲則違反了民法第九八一條之規定。是以,依民法第九九○條:「結婚違反第九八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換言之,小玲之法定代理人,得依前開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而小偉之法定代理人,除了可主張前開規定外,亦可主張民法第九八九條:「結婚違反第九八○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三、最後,雖然小偉小玲雙方家長直言說要「斷絕親子關係」,然而此在法律上並無效力。倘若要撤銷婚姻,仍須依循法律途徑向法院聲請之。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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