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低於最低生活費 不課稅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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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定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的權利,以照顧低所得家庭。依目前主計總處調查,家戶年所得低於二十五萬九千元就免繳稅,估計稅損十九億元。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由立委黃國昌、王榮璋及江永昌等人提出,財政部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通過後,將讓行政機關在處分時會更謹慎小心,也會縮短稅務訴訟及行政救濟程序,讓納稅人的權利更有保障。

若立法順利三讀通過,納稅人享有基本生活費用不受課稅的權利,保障納稅者及家屬基本生活水準。基本生活費用是依主計處調查,最近一年全國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六成為標準。

以目前綜所稅免稅額為八點五萬元,單身標準扣除額為九萬元來計算,什麼應稅收入都沒有的人,年所得低於十七點五萬元免繳稅,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通過後,年所得低於二十五萬九千元者都免繳稅。

草案也規定,實質課稅原則不罰、推計課稅原則不罰,納稅人可在複查及訴願程序閱覽核課資料,在複查及訴願程序閱覽核課資料,也可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提供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以保障納稅者的平等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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