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擔任保全的資格再嚴格規範!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保全業法》修正草案,增列曾犯公共危險罪章的縱火犯、炸彈客、劫機犯、在流通食品下毒的千面人或在公共水源下毒者及加重結果犯,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前已擔任保全者,不在此限。
原條文規定若故意犯條文明訂之外的罪,受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以上判刑確定,服刑後五年內,不得擔任保全;而初審通過後,將五年改為一年,且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修正案將提報院會審議,不需朝野協商。
此外,初審通過的修正案,增列曾犯放火罪與決水罪,以及劫持交通工具罪如劫機、毀損交通工具罪、不法使用爆裂物、妨害公眾飲水罪、流通食品下毒罪等,都不得擔任保全人員。